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對董事、監事、持續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更新時間:2020-10-23 14:27:3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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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備考期已經開始,復習的第一步自然是準備好復習資料,那你知道我們都需要哪些復習資料嗎?今天環球網校(環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對董事、監事、持續監管等方面的要求”,一起來看下:
編輯推薦: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匯總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對董事、監事、持續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強化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是增強證券公司監管有效性的重要方法。
【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注冊地所屬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準
【獨立董事制度】
(1)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董事人數的1/4
①董事長、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由同一人擔任;
②內部董事人數占董事人數1/5以上;
③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獨立董事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3)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4)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者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說明。
【持續監管】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公司審計→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
監事會應當就公司的財務情況、合規情況向股東(大)會年會作出專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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