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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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
1、董事會的風險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1)推進風險文化建設;
(2)審議批準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基本制度;
(3)審議批準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
(4)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估報告;
(5)任免、考核首席風險官,確定其薪酬待遇;
(6)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接溝通機制;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職責。
董事會可授權其下設的風險管理相關專業委員會履行其全面風險管理的部分職責。
2、監事會的風險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監事會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并督促整改。
3、經理層的風險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經理層對全面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風險管理制度,并適時調整。
(2)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經營管理架構,明確全面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之間有效制衡、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3)制定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等的具體執行方案,確保其有效落實;對其進行監督,及時分析原因,并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進行處理。
(4)定期評估公司整體風險和各類重要風險管理狀況,解決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董事會報告。
(5)建立涵蓋風險管理有效性的全員績效考核體系。
(6)建立完備的信息技術系統和數據質量控制機制。
(7)風險管理的其他職責。
證券公司應當任命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以下統稱首席風險官)。首席風險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其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或者部門。
4、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或者設立專門部門履行風險管理職責,在首席風險官的領導下推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監測、評估、報告公司整體風險水平,并為業務決策提供風險管理建議,協助、指導和檢查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
5、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風險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負責人應當全面了解并在決策中充分考慮與業務相關的各類風險,及時識別、評估、應對、報告相關風險,并承擔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6、員工的風險管理職責
證券公司每一名員工對風險管理有效性承擔勤勉盡責、審慎防范、及時報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學習、經驗積累增強風險意識;謹慎處理工作中涉及的風險因素;發現風險隱患時主動應對并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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