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業動態: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


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證監會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各方整體上對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并提出一些具體反饋意見。證監會逐條認真研究,合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采納,并相應修改完善了《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
本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厘清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客戶。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注冊程序,實行“先批后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注冊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準入要求;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服務安排;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部制度。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完善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權管理與內部治理的要求,強調展業獨立性,并在合規風控、分支機構管理、展業范圍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要求。
本次《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于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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