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更新時間:2020-07-22 16:45:09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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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8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定于8月8日至9日開考,為了幫助大家豐富備考知識,環球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發布“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希望對各位考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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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概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定罪處罰。
2、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 | 具體內容 |
主體 | 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主體。 |
主觀方面 |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因而在本罪中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欺詐募股或欺詐發行債券。 |
客體 |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
客觀方面 |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制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制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經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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