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2020年6月21日起實施


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提高證券分析師專業水平,維護證券分析師良好職業形象,加強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有關要求,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證券分析師是指符合相關從業要求,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為證券分析師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行業自律規則以及所在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執業行為。不得私自以公司名義、冠以公司職務或者其他容易引發身份誤導的方式對外公開發表言論。
第四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專業、誠信的執業原則,自覺弘揚行業優秀文化,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規范自身行為,履行社會責任,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內部其他部門、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不當要求而放棄自己的獨立立場。
第六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恪守誠信原則,其研究結論應當是證券分析師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得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時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誤導投資者。
第七條 證券分析師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自覺使用合法合規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國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內幕信息以及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編造并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證券分析師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時,應對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進行核實,審慎使用。
第八條 證券分析師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基于認真審慎的工作態度、專業嚴謹的研究方法與分析邏輯得出研究結論。證券研究報告的分析與結論應當保持邏輯一致性。
第九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充分尊重知識產權,不得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其他證券分析師的研究成果,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論文或研究成果時,應當加以注明。
第十條 證券分析師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提供相關服務,不得用以往推薦具體證券的表現佐證未來預測的準確性,也不得對具體的研究觀點或結論進行保證或夸大。
第十一條 證券分析師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向客戶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第十二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通過公司規定的系統平臺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得通過短信、個人郵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戶、公司內部部門提供或泄露尚未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和觀點,不得通過包括論壇、博客、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平臺對外提供或泄露尚未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和觀點。
第十三條 證券分析師明知特定客戶、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要求或擬委托的事項違反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定、行業自律規則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應當予以拒絕,并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十四條 證券分析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客戶利益存在沖突時,應當主動向公司報告。
第十五條 證券分析師的配偶、子女、父母擔任其所研究覆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證券分析師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執業回避或者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對上述事實進行披露。
第十六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珍惜職業稱號和職業聲譽,以真實姓名執業。
第十七條 證券分析師只能與一家經營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構執業。
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第十八條 證券分析師在執業過程中,應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要求公平競爭,合規展業,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禮金、禮品、旅游、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變通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
證券分析師參加媒體組織的研究評價活動,應當經所在公司同意,秉承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取較高的研究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相互尊重,共同維護行業聲譽,不得在公眾場合及媒體上發表貶低、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競爭。
第二十條 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自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意見,應當嚴格執行證券信息傳播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準確地表述自己的研究觀點,不得與其所在公司已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最新意見和建議相矛盾,也不得就所在研究機構未覆蓋的公司發表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意見。
第二十一條 證券分析師通過路演、電話等傳統方式或各類新媒體工具和外部進行溝通,應當符合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提供研究報告后續解讀服務應是對既往已發布報告的解讀,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見。
第二十二條 證券分析師應向公司備案其使用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聊天群、自媒體賬號、云共享平臺賬號等,并報備與業務有關的使用記錄和發布內容;對其他方式服務客戶的,應當做好客戶服務記錄,并及時存檔檢查。
第二十三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遵守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充分尊重和維護所在公司的合法權益。
證券分析師離職后,應當履行與原所在公司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的有關約定,承擔相應的保密、競業限制、培訓賠償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證券分析師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邀請外部老師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以外的咨詢服務,并對老師身份進行認真核實,將經核實的老師身份告知投資者,不得有虛假或誤導性成份,并告知外部老師必須遵守的合規要求。
第二十五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參加后續執業培訓,積極參加所在公司組織的業務培訓及合規培訓,認真學習和領會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執業水平以及合規意識。
第二十六條 證券分析師違反本準則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強化培訓、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停止執業等紀律處分,并按規定將相關自律措施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相關紀律處分信息將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協助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有關人員比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分析師應充分發揮在行業形成的重要影響力,聚焦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和行業發展等研究,客觀、專業、審慎發表研究觀點,在引導市場預期、傳遞正能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2020年6月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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