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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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責任認定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政責任的認定
1.《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的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六條規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載明職責分工和職責履行情況的材料,相關會議紀要或者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自身沒有過錯。
第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規定,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的關系,綜合分析認定:
(1)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于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2)知情程度和態度。對于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后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3)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系,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4)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于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于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于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5)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規定,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
(1)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2)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采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3)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后,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并采取了適當措施。
(4)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5)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6)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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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規定,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1)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2)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3)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4)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1)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2)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3)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4)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5)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1)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2)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3)2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刑事責任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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