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考試行業動態:證監會《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證券法》,新《證券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創新監管方式,調整了原來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事前準入審批的監管體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為落實新《證券法》關于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向證監會備案的新要求,證監會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備案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加強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管理,是配合新《證券法》實施,獲取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基礎信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途徑,也是證監會開展風險監測與預警、提高監管工作針對性的基礎性安排?!秱浒敢幎ā饭?0條,主要規定了備案主體、備案范圍、備案時點和備案程序。在起草《備案規定》過程中,證監會嚴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堅持“備案”的非行政許可法律定位,明確證券服務機構備案屬于“事后備案”“告知性備案”的法律性質,不對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設定前置性條件。同時,《備案規定》還兼顧不同類別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備案要求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以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并從便于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出發,規定了比較簡潔的備案程序要求。
在后續落實《證券法》和《備案規定》工作中,證監會將主動做好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備案信息共享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合作機制,為證券服務機構的備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
歡迎社會各界對《備案規定》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備案規定》并履行程序后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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