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四章第二節講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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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
第二節證券二級市場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認定及法律責任(掌握)
1.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2.立案追訴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①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②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③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④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⑤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法律責任
《刑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0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②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③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財產。⑥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⑦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上述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占、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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