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四章第二節講義: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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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
第二節證券二級市場
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認定及法律責任(掌握)
1.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2.立案追訴標準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3.法律責任
《刑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法》第200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并且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23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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