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五節講義: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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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五節證券自營
六、證券自營業務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熟悉)
(一)監管措施
1.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1)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以公司名義建立證券自營賬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以及相關的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可要求證券公司報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資料。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過程中涉嫌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證券公司,將進行調查,并可要求提供、復制或封存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憑證和其他必要的資料。
(4)中國證監會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對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進行稽核。
(5)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2.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1)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2)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業務規則對證券公司通過證券自營等業務進行的證券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3)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章程、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報備其通過自營賬戶開展產品業務創新的具體情況以及賬戶實際控制人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法律責任
1.《證券法》的規定
(1)證券自營業務中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法律責任,見本書第一章第四節。
(2)證券公司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業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證券公司對其證券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業從業資格。
2.《刑法》的規定
(1)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上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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