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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二節講義:監管部門對發布證券研究

更新時間:2019-12-17 09:34:59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29收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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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小編整理發布“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二節講義:監管部門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有關規定”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相關復習資料,僅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2020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本文內容如下:

編輯推薦: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講義匯總

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二節證券投資咨詢

三、監管部門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有關規定(掌握)

(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實行自律管理,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執業規范和行為準則。

(3)在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證券分析師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

(4)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利益相關者的干涉和影響。

(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證券研究報告”字樣;②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③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說明;④署名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⑤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時間;⑥證券研究報告采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⑦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7)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

(8)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審閱機制,明確審閱流程,安排專門人員,做好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

(9)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對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者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人員或者特定對象。

(10)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明確管理流程、披露事項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

(11)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或者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1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1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墻審批程序。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證券分析師跨越隔離墻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

(14)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并通過公司網站等途徑向客戶披露靜默期安排。

(15)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對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人員資格、利益沖突、跨越隔離墻等情形進行合規審查和監控。

(16)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過程實行留痕管理。

(17)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意見,或者解讀其撰寫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符合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以及下列要求:①由所在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統一安排;②說明所依據的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日期;③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

(18)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授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或者摘要的,應當與相關機構作出協議約定,明確刊載或者轉發責任,要求相關機構注明證券研究報告的發布人和發布日期,提示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未經授權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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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二節講義:監管部門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有關規定,更多資料請點擊文章下方“免費下載”學習。

【知識鏈接】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關鍵環節的規范要求

1.證券研究報告載明事項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證券研究報告”字樣。②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稱。③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說明。④署名人員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⑤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時間。⑥證券研究報告采用的信息和資料來源。⑦使用證券研究報告的風險提示。

2.證券研究報告覆蓋范圍管理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加強研究對象覆蓋范圍管理。將上市公司納人研究對象覆蓋范圍并作出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或者將該上市公同移出研究對象覆蓋范圍的,應當由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獨立作出決定并履行內部審核程序。

3.證券研究報告信息來源管理

(1)證券研究報告可使用的信息來源

①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機構發布的政策、市場、行業以及企業相關信息。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義務通過指定媒體公開披露的信息。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過公司網站、新聞媒體等公開渠道發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等非正式公告方式發布的信息。④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上市公司調研或者市場調查,從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應商、經銷商等處獲取的信息,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重大信息除外。⑤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信息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場、行業及企業相關信息。⑥經公眾媒體報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⑦其他合法合規信息來源。

(2)證券研究報告信息使用禁止性要求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審慎使用信息,不得將無法確認來源合法合規性的信息寫入證券研究報告,不得將無法認定真實性的市場傳言作為確定性研究結論的依據。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九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泄露國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內幕信息以及未公開重大信息。

4.調研活動管理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十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調研活動的管理制度,加強對調研活動的管理。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①事先履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審批程序。②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戶和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的整體調研計劃、調研底稿,以及調研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信息。③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④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對有關信息內容進行保密,并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信息的事實,在有關信息公開前不得發布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⑤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信息的,應當保留必要的信息來源依據。

5.質量控制

(1)研究方法。

(2)報告用語:《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堅持客觀原則,避免使用夸大、誘導性的標題或者用語,不得對證券估值、投資評級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提示投資者自主作出投資決策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任何形式的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的書面或口頭承諾均為無效。

(3)投資評級。

(4)工作底稿:《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信息資料、調研紀要、分析模型等內容,納入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予以保存和管理。

(5)證券研究報告署名人員資質:《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十五條規定,證券分析師應當對其署名的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參與制作證券研究報告,但尚未注冊為證券分析師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相關證券從業人員,如果已通過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考試,經署名證券分析師和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等名義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列示。

(6)證券研究報告質量審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機制,明確質量審核程序和審核人員職責,加強質量審核管理。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由署名證券分析師之外的證券分析師或者專職質量審核人員進行質量審核。質量審核應當涵蓋信息處理、分析邏輯、研究結論等內容,重點關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的專業性和審慎性。

6.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管理

保證真實、客觀。

7.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利益沖突防范及信息隔離墻機制

(1)利益沖突防范機制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明確管理流程、披露事項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并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謀取不當利益,或者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前泄露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負責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的,應當采取防范利益沖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2)信息隔離墻機制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及《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指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并遵循下列靜默期安排:①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②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公開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③擔任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合規部門將該上市公司列入相關限制名單期間,按照合規管理要求限制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墻審批程序。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證券分析師跨越隔離墻后的業務活動實行監控。證券分析師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期間,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跨越隔離墻期滿,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8.績效考核和激勵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以維護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的獨立性。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研究質量、客戶評價、工作量等多種因素,設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核激勵標準。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薪酬標準不得與外部媒體評價單一指標直接掛鉤。與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不得參與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核。證券分析師跨越信息隔離墻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等項目的,其個人薪酬不得與相關項目的業務收入直接掛鉤。

9.定制服務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戶委托,按照協議約定就尚未覆蓋的具體股票提供含有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資分析意見的,自提供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就該股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經覆蓋的具體股票接受委托提供僅供特定客戶使用的、與最新已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結論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資分析意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戶委托的,應當要求委托方同時提供對委托事項的合規意見。

10.加強媒體刊載、轉載的管理

(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內控要求

(1)實行統一集中管理。

(2)符合合規要求。

(3)業務、合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4)業務留痕及檔案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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