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第四節講義: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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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四節從業人員管理
三、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掌握)
(一)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
1.委托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2.接受委托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1)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2)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3)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4)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5)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6)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3.委托合同
(1)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②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③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④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⑤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⑥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⑦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⑧雙方權利義務;⑨違約責任。
4.執業前培訓和執業注冊登記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并經測試合格后,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后,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并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編號。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并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打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二)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執業行為的范圍、禁止性規定
1.執業行為范圍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①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②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③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④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⑤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⑥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2.禁止性規定
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及營銷人員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為:
(1)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
(4)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5)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7)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8)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9)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知識鏈接】《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進一步規定了以下禁止性行為:①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②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③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④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⑤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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