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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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十: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一)一般規定
1.證券交易的條件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2.證券交易的方式
(1)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2)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二)證券上市的規定
1.股票上市的規定
(1)股票上市的條件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④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股票上市的申請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⑥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股票上市的公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述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①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4)暫停和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債券上市的規定
(1)債券上市的條件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2)債券上市的申請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①上市報告書;②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③公司章程;④公司營業執照;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⑥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⑦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債券上市的公告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4)暫停和終止債券上市的情形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③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⑤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上述第①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上述第②項、第③項、第⑤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被宣布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三)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不實的法律后果
1.信息公開制度
(1)首次報告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2)中期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①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③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④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①公司概況;②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④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⑤公司的實際控制人;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2.信息公開不實的法律后果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①《證券法》規定的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1次超過該資產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五)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虛假陳述、信息誤導和欺詐客戶行為
1.虛假陳述、信息誤導行為
2.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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