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歐海鷹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對其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轉讓期增持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貴州證監局依法對黃廷海短線交易“盤江股份”案作出行政處罰,對黃廷海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北京證監局依法對周信鋼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對其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且在限制轉讓期買賣股票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750萬元罰款;深圳證監局依法對傅偉、桂再群、顧軍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對傅偉、桂再群、顧軍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及其限制期內減持股票行為給予警告,并對傅偉、桂再群合計處以50萬元罰款,對顧軍處以50萬元罰款;深圳證監局依法對天津東疆、商永強、陳義發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對天津東疆、商永強、陳義發給予警告,并對天津東疆處以60萬元罰款,對陳義發處以90萬元罰款,對天津東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商永強處以10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網站)
上述案件中,黃廷海作為盤江股份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多次買賣“盤江股份”股票,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歐海鷹和周信鋼作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其累計持股達到5%時,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優能控股為新三板掛牌公司,傅偉、桂再群、顧軍超比例減持“優能控股”,天津東疆超比例增減持“優能控股”,陳義發超比例增持“優能控股”時,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維護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秩序。證監會將不斷提升行政處罰效能,嚴懲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保障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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