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


(一)范圍
1.證券公司: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 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機構、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二)專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條件
申請從事一般證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執業證書】
1.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2.被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聘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最近 3 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5.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從業人員申請執業證書的程序
(四)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1.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 2 年檢查一次。
2.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 3 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執業人員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或解除勞動合同 |
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 10 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
執業人員變更聘用機構 |
新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 10 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
4.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5.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受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后 10 日內向協會報告。
6.協會、機構應當對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進行后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
(五)法律責任
違規事項 |
處罰 |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 |
在 2 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 |
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 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
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 定履行報告義務 |
1.由協會責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 3.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
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
|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違反規定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 |
協會可在 3 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
協會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 難有關當事人 |
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
從業人員拒絕協會調查或者檢查,或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 |
1.由協會責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 3.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 從業人員暫停執業 3~12 個月或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4.對機構單處或并處警告、3 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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