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日前,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銷售辦法》是對證監會2013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進一步修訂完善,并結合最新修訂內容調整了規章名稱。《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配套規則,2004年首次發布并于2011年、2013年做了兩次修訂。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公募基金銷售業務秩序,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公募基金銷售業務初步構建了覆蓋場內場外、線上線下、直銷代銷的多元化銷售渠道。行業個人投資者群體不斷壯大、普惠金融效應初步顯現,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個人投資者有效賬戶數已達6億。與此同時,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需要,亟需予以調整。為此,經充分調研,證監會啟動了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形成《銷售辦法》及兩個配套規則。
本輪修訂的基本思路是,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守銷售適當性、資金和交易安全底線要求,推進公募基金銷售機構提高專業服務能力,提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長遠持續發展,培育行業良性發展生態。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銷售業務邊界,將各類服務主體納入監管。二是整合優化公募基金銷售牌照注冊條件,強化公募基金銷售作為金融業務的持牌準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強化投資者保護與投資者服務。四是強化對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特別是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內控與風險管理要求。五是推動提升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通過資產配置等服務引導客戶長期投資。六是進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退出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構建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
為明確《銷售辦法》落實安排,特別是存量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和銷售業務規范要求,促進規則平穩落地,本次修訂擬配套發布《實施規定》。此外,為體現《銷售辦法》的基礎性與框架性,本次修訂過程中將原辦法中涉及宣傳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細化要求與規范性文件《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號)合并,調整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擬一并發布。
歡迎市場各方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后盡快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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