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


(一)定義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公司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制度
1.對于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證券公司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收集信息、篩選分析信息、初評和復評的流程,劃分其風險等級。
2.對于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證券公司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于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證券公司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后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證券公司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1.證券公司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2.證券公司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3.涉恐名單監控:證券公司應當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并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條線和業務環節
恐怖活動資產凍結工作
1.證券公司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采取凍結措施;被采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2.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的反洗錢調查,以及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偵查,提供與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有關的息、數據以及相關資產情況。
3.境外有關部門以涉及恐怖活動為由,要求證券公司凍結相關資產、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對方通過外交途徑或者司法協助途徑提出請求;不得擅自采取凍結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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