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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要點: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主要內容

更新時間:2019-02-13 10:25:13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23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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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整理發布“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要點: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主要內容”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等復習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一)場內市場

1.場內市場的定義(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

即證券交易所市場。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2.我國的場內交易市場

1.定義:主板市場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場所,一般而言,各國主要的證券交易所代表著國內主板市場。

2.服務對象:主板市場對發行人的營業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標準較高,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

3.地位:相對創業板市場而言,主板市場是資本市場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有“宏觀經濟晴雨表”之稱。

4.交易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板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 年 12 月 19 日正式營業;深圳證券交易所于 1991 年 7 月 3 日正式營業。

5.中小板(2004 年 5 月于深交所設立)

(1)設立中小企業板塊的宗旨是為主業突出、具有成長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平臺,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2)中小企業板塊的設計要點主要有四個方面:

①暫不降低發行上市標準,而是在主板市場發行上市標準的框架下設立中小企業板主板市 (包含中小板  )塊,這樣可以避免因發行上市標準變化帶來的風險;

②在考慮上市企業的成長性和科技含量的同時,盡可能擴大行業覆蓋面,以增強上市公司行業結構的互補性;

③在現有主板市場內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可以依托主板市場形成初始規模,避免直接建立創業板市場初始規模過小帶來的風險;

④在主板市場的制度框架內實行相對獨立運行,目的在于有針對性地解決市場監管的特殊性問題,逐步推進制度創新,從而為建立創業板市場積累經驗。

(3)中小企業板塊的總體設計原則可以概括為“兩個不變”和“四個獨立”

①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與主板市場相同。

③ 上市公司須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①運行獨立:中小企業板塊的交易由獨立于主板市場交易系統的第二交易系統承擔。

②監察獨立: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獨立的監察系統實施對中小企業板塊的實時監控,該系統針對中小企業板塊的交易特點和風險特征設置獨立的監控指標和報警閾值。

③代碼獨立:將中小企業板塊股票作為一個整體,使用與主板市場不同的 股票編碼。

④指數獨立:中小企業板塊在上市股票達到一定數量后,發布該板塊獨立的指數。

創業板市場(二板)

1.定義:創業板市場是為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融資服務的資本市場,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啟動。

2.特點:創業板市場具有前瞻性、高風險、監管要求嚴格以及明顯的高技術產業導向的特點。與主板市場相比,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規模較小、上市條件相對較低,中小企業更容易上市募集發展所需資金。

3.創業板的功能:

(1)一是在風險投資機制中的作用,即承擔風險資本的退出窗口作用;

(2)二是作為資本市場所固有的功能,創業權市場具有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升級等作用。

4.服務對象:主要面向成長型創業企業,重點支持自主創新企業,支持市場前景好、帶動能力強、就業機會多的成長型創業企業,特別是新能源、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新興產業。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

1.定義: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的證券交易場所,成立于 2012 年 9月 20 日,主要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設立創新層和基礎層,符合不同標準的掛牌公司分別納入創新層和基礎層管理(2015 年新三板不再屬于場外市場)。

2.功能: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采用無紙化公開轉讓股份,進行股權融資、債券融資、資產重組等,但不包括公開發行股份。

3.轉讓形式:股票轉讓可以釆用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掛牌股票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掛牌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兩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板券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二)場外市場

1.場外市場的定義

場外市場是指在集中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沒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和市場制度,又被稱為店頭市場或者柜臺市場,主要是一對一交易,以交易非標準化的、私募類型的產品為主。

2.場外交易市場的特征

(1)掛牌標準相對較低,通常不對企業規模和盈利情況等進行要求,更加注重企業的成長性。場外交易市場通常是資本市場體系中較低的一個層次,在其中掛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但同時也存在規模較小、盈利能力差、經營狀況不太穩定等情況。

(2)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監管較為寬松。為適應掛牌公司規模較小,對信息披露、財務審計等掛牌相關費用承受力弱的特點,場外交易市場對其監管較為寬松,市場透明度不及交易所市場。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被稱為報價驅動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場提供雙向報價,投資者根據報價選擇是否與做市商交易。相對于交易所市場常用的競價交易制度,場外交易市場的投資者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股票,都只能與做市商交易,即在一筆交易中,買賣雙方必須有一方是做市商。近年來,隨著計算機和網絡通訊等電子技術的應用,場外交易市場也具備了計算機自動撮合的條件。目前的場外交易市場早已不再單純地采用集中報價、分散成交的做市商模式,而是摻雜自動競價撮合,形成混合交易模式。

3.場外交易市場的功能

(1)拓寬融資渠道,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場外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拓展了資本市場積聚和配置資源的范圍,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融資工具。

(2)為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提供流通轉讓的場所。

公司股份天然具有流動的特性,存在轉讓的要求,場外交易市場為其提供了流通轉讓的場所,也為投資者提供了兌現及投資的機會。

(3)提供風險分層的金融資產管理渠道。

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場外交易市場能夠增加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供給、提供必要的風險管理工具以及風險的分層管理體系,為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提供更多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滿足投資者對金融資產管理渠道多樣化的要求。

4.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

1.定義:區域性股權市場是為其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地方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

2.意義: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對于鼓勵科技創新和激活民間資本,加強對實體經濟薄弱環節的支持,具有積極作用。

3.限制

①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或轉讓證券的,限于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程序認可的其他證券,不得違規發行或轉讓私募債券;

②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資;

③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5 個交易日;

④單只證券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 200 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監管:私募基金采取適度監管和底線監管原則。中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實施行政監管。

7.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自律規則對會員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⑤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毀損。

4.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合格投資者應是依法設立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法人機構、合伙企業,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以及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且金融資產不低于 5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單只私募證券持有人數量上限。

5.監管: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實施監管,并承擔相應風險處置責任。

6.自律管理: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組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場規范穩定運行。

券商柜臺市場

1.定義:券商柜臺市場,是指證券公司為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場所或平臺。

2.在柜臺市場發行、銷售與轉讓的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產品:

(1)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或者承銷的資產管理計劃、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等產品;

(2)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機構設立并通過證券公司發行、銷售與轉讓的產品;

(3)金融衍生品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可的產品。

3.交易限制:證券公司可以采取協議、報價、做市、拍賣競價、標購競價等方式發行、銷售與轉讓私募產品,不得采用集合競價方式,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1.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報價),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按照市場化原則管理的金融機構。

報價系統秉承"多元、開放、競爭、包容"的理念,以私募市場、機構間市場、互聯互通市場、互聯網市場為基礎定位,以為參與人提供私募產品報價、發行、轉讓及互聯互通、登記結算、信息服務等為核心功能,以私募產品發行轉讓市場、私募股權發行轉讓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大宗商品市場為主體架構,是多層次資本市場基礎金融設施之一。

2.公司的經營范圍

(1)提供以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產品的報價、發行與轉讓服務;

(2)提供證券公司柜臺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私募市場的信息和交易聯網服務,并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3)提供以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產品的登記結算和擔保品第三方管理等服務;

(4)管理和公布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相關信息,提供私募市場的監測、統計分析服務;

(5)制定報價系統業務規則,對其參與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督管理,進行私募市場和私募業務的開發、推廣、研究、調查與咨詢;

(6)建設和維護報價系統的技術支持系統;

(7)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授權和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3.報價系統的主要特點:

(1)參與人制度,各類符合條件的機構均可參與報價系統;

(2)一體化市場,發行交易與登記托管結算前中后臺互為一體;

(3)移動互聯市場,基于互聯網、證聯網、深證通,7ⅹ24 小時發行交易,日間多批次滾動結算;

(4)行業公共平臺,提供各類證券機構場外證券業務后臺外包服務;

(5)市場中的市場,與各類場外市場建立市場聯盟;

(6)分層分類風險管理,雙層風險防控機制,前中后臺業務隔離,設立專項風險監控指標。

4.報價系統參與人:來自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自律組織會員,包含證券公司、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銀行、信托、保險、支付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地方股權交易中心及其他機構。

私募基金市場

1.定義: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規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2.類別

3.限制: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

4.特點:相對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它既可以投資于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

5.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①凈資產不低于 1 000 萬元的單位;②金融資產不低于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萬元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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