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職責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注意】
董事、高管違規收入,歸公司所有
董監高執行職務,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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