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規范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行為


11月21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指引》從減少停牌事由、壓縮停牌期限、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復牌監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予以規范。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規范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行為是這次《停復牌指引》修訂的重點,指引主要對重組停復牌事項進行了4個方面的修訂。一是減少重組停牌情形,縮短重組停牌期限。為兼顧重大資產重組的鎖價需求和投資者的交易權利,僅允許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重組申請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公司披露預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審核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也不再停牌。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屆滿披露預案。為提高重組磋商效率,明確投資者預期,避免上市公司濫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期限屆滿前披露重組預案并申請復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組預案的,應當終止籌劃重組并申請復牌。三是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籌劃重組申請停牌的,應當在停牌時即披露交易標的、交易方式及對手方。擬申請停牌的,應當在首次披露有關事項時立即申請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況下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的,在披露重組預案或報告書前不得披露與本次重組有關的信息。四是對于確有必要停牌的事項,留有一定空間。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請繼續停牌,但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國家軍工秘密等事項,對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此外,為減少停牌隨意性、防范濫用停牌情形的發生,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結合實踐情況,《指引》對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具體來說,主要有三類情形。一是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他重大事項,確需停牌的,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二是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三是上市公司風險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或者上交所認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項如籌劃非公開發行、簽訂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請停牌。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從減少停牌事由、壓縮停牌期限、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復牌監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重點規范。例如,《指引》取消了籌劃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非公開發行股票、對外投資、簽訂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確了僅發行股份重組可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例外事項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個交易日;規定了不停牌情況下籌劃發行股份重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關信息;明確了交易所對重組方案進行審查問詢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不停牌;對于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期滿拒不復牌等行為,交易所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強制復牌等措施;對于股票累計停牌時間過長或者頻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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