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為落實習近平主席2015年10月訪英和中英經濟財金對話有關成果,中英雙方經過協商,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互相以存托憑證方式到對方市場掛牌上市的業務模式實現兩地市場互聯互通(即滬倫通)。
為規范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涉及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轉換等行為,證監會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本著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的原則,對參與滬倫通的相關市場主體和行為提出了具體規范性要求,自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監管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CDR)發行審核制度。規定滬倫通CDR應當符合《管理辦法》關于公開發行CDR的規定,明確了申報文件、核準程序、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數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銜接《管理辦法》,規定了跨境轉換業務類型(生成和兌回)和境內證券公司參與此項業務的基本條件及備案要求,以及跨境轉換機構資產托管、境外投資管理等行為規范。
三是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原則上援引適用《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后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規定。不再強制要求基礎證券發行人披露季度報告;基礎證券發行人開展重大資產重組如不涉及在境內發行CDR,按境外規則同步向境內投資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納入境外上市框架進行監管;鑒于GDR可轉換為A股在境內市場流通,為防范監管套利,兼顧商業可行性,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規定。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銜接《管理辦法》,重點明確對跨境轉換機構的監管。在《證券法》框架下,對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推進滬倫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重要舉措。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與證監會共同推動這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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