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點提煉:新股非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一般規定


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點提煉:新股非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一般規定
(一)特定對象的要求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關于發行股份的限售期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①發行對象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②發行對象屬于以上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三)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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