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慶民:中國存托憑證將很快推出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15日在參加全國政協第十三屆一次會議閉幕會時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中國存托憑證(CDR)將很快推出,并將選擇一批新經濟企業。CDR是解決兩地的法律、兩地監管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已上市、海外退市企業回A股上市。
關于如何確定“獨角獸”企業名單的問題,閻慶民指出,這需要多個部委共同篩選,科技部、工信部有技術參數,需達到標準,涉及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等。
閻慶民此前列席全國政協經濟界別小組討論會時也曾就新經濟企業回歸A股是采取IPO(新股首發)還是CDR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他認為CDR的方式更為合適,這也是國際慣例,可以避免一些法律原則上的不適用。他透露,相關制度正在研究。
CDR是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當地保管銀行,由中國境內的存托銀行發行、在境內A股市場上市、以人民幣交易結算、供境內投資者買賣的投資憑證。
實際上,對于在海外上市的企業回歸A股采取發行CDR的方式,目前業界已形成共識。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在全國兩會期間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就透露,交易所對于CDR已經研究了很長時間,今年基本具備了推出的條件。
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學家李稻葵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也認為,對于新經濟企業回歸A股,通過發行CDR更符合實際。他強調,在吸引創新型企業回A股上市時,需要改變監管規則,不能用傳統上市規則來要求創新型企業,比如盈利要求方面,“連續滿三年盈利”才能上市這一項要求就不適合創新型企業,因為很多創新型企業前期是不盈利的,他們的目標是投資未來,而且投資者也不希望他們現在盈利,投資者看重的是未來的增長潛力。增長比盈利更重要,只要保持增長,以后的盈利總會有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推出CDR首先要解決其法律地位問題,現行的法律沒有直接對于CDR作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一定要制度先行,要抓緊時間同步聯動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另外,發行和交易具體的行為規則也要靠自上而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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