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常考點: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常考點: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常考點: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具體內容如下:
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常考點: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含義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
要點:客體要件
內容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要點:客觀要件
內容: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
(2)所謂偽造,在這里是指按照證券、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制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
(3)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涂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
(4)所謂銷毀,是指將證券、期貨交易記錄采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
(5)所謂誘騙,是指采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毀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6)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后果但不是嚴重的后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要點:主體要件
內容: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要點:主觀要件
內容: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虛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毀,并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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