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違法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違法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違法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如下: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違法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1. 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本金加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券商虛假宣傳,不正當手段招攬承銷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5.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6. 發行人或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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