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更新時間:2018-01-16 09:57:2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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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證券市場
【摘要】環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的具體內容如下: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
1. 股東會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依照公司章程召開,代辦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應當召開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表決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辦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董事會
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決策權;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可以有職工代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選舉可以連任
3. 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少或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選舉可以連任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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