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的通知


【摘要】環球網校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的通知》,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
為進一步加強網下投資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我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了修改,經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以發布。修改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一、規則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加強證券公司的推薦責任。結合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的推薦責任,增加了證券公司應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等內容。
(二)明確主承銷商的報送責任。明確主承銷商應在項目發行上市后十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報送網下投資者的違規信息及相關材料(包括網下投資者的違規情況說明、整改報告等),發現主承銷商存在瞞報、欺報或未及時報送等情形的,協會將對其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三)完善自律處罰體系。對網下投資者所屬的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出現未申購或未繳款行為,未造成明顯不良后果,且及時整改并主動提交整改報告的,免予處罰。除整改后被免予處罰的違規情形外,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業務規范》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一種情形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六個月;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上述情形兩次(含)以上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十二個月。對于配售對象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購行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繳款行為,視為一次違規行為。
二、新舊規則銜接
為做好新舊規則的銜接,保障網下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于在申購日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首發項目中,出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違規情形,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于年內首次出現違規情形、違規情形為“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未造成不良影響,并積極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過主承銷商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的配售對象,協會對其免予一次處罰。主承銷商應及時通知相關網下投資者報送整改報告,并及時將整改報告等材料通過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報送協會。
(二)對于出現違規情形兩次及以上、或只出現一次違規情形但不符合免予處罰條件的網下投資者,按照規則修訂前的規定,視違規情形發生的次數,列入黑名單六個月或十二個月,具體為:對于出現違規情形兩至三次,或只出現違規情形一次但不符合免予處罰條件的配售對象,列入黑名單六個月;對于出現違規情形四次及以上的配售對象,列入黑名單十二個月。
對于2017年12月1日起申購的項目中出現的違規情形,一律按照新的規則處理。
附件:1.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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