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建議將強制調解制度引入證券期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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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與中央綜治辦綜治二室等部門日前在上海共同組織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經驗交流活動。會議代表參觀考察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投服中心總經理徐明介紹了投服中心成立以來的證券糾紛調解情況,并提出幾個具體建議。
目前,投服中心是資本市場唯一的全國性全市場中立第三方調解機構。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將投服中心列為全國合格試點調解組織,從訴調對接層面對投服中心的地位給予肯定。按照2017年中國證監會“推動建設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的工作安排,今年投服中心承擔著建設掛牌全國調解中心的重要職責,將由投服中心舉辦設立專門的全國性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示范引領帶動整個資本市場的糾紛調解和多元化解工作。
根據證監會2017年工作要點“推動建立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的工作任務和分工,下一步,投服中心將繼續緊緊依靠各有關方面,特別是在民政部的支持下,力爭盡快實現全國調解中心設立掛牌,發揮全國性機構的主渠道和示范引領作用;統籌安排民事調解與行政、自律監管的協調配合以及與信訪、仲裁、訴訟等糾紛多元化解渠道的對接機制;努力將全國調解中心打造成為國內權威、國際一流的市場糾紛處理和投資者保護機構,推動市場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邁上新臺階。
為進一步明確全國調解中心的糾紛調解法律地位,徐明表示,可借鑒國際經驗,通過完善立法等方式,進一步強化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的法律地位。在時機成熟時,推動在《證券法》“投資者保護”章節、國務院發布條例等形式明確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的法律地位,明確機構性質、職責、業務范圍等,提高糾紛調解的權威性。
交流會上,徐明還建議,今后應繼續推動司法確認管轄規定的修改;探索推動人民法院建立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前置程序;探索加強示范判決的適用,出臺相關制度規定;在人民法院支持下開展無異議認可機制的探索試點;積極運用訴訟費的杠桿作用等手段。
徐明建議,首先應借鑒《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四部分“規范和完善司法確認程序”第21條的規定,出臺明確當事人可選擇當事人住所地、調解協議履行地、調解協議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其次,建議借鑒德國法院的經驗,將強制調解制度引入證券期貨領域,明確證券期貨糾紛投資者申請調解的,上市公司、市場經營機構一方不得拒絕。
第三,建議在證券侵權案件領域試點推廣示范判決制度,示范案件應當是群體性證券期貨糾紛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應當符合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審判目標,后續案件的審判不得與示范判決相違背。
第四,按照《關于擴大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規定,投服中心將積極與試點法院溝通,將無異議認可機制引入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并爭取形成為全國經驗和規定。
第五,根據《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第38條“發揮訴訟費用杠桿作用”等規定,建議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推動訴訟費的杠杠作用發揮到實處,推動糾紛多元化解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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