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四章講義:證券二級市場


第二節 證券二級市場
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刑事責任的認定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從業人員、證協會、期協會、證券監督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處罰:取消從業資格,并處3-5萬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認定
1.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以上的
2. 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以上的
3.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金額累計在15萬以上的
4. 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消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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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消息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5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的,處以3-60萬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對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30萬罰款
四,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操縱期貨市場,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20萬的,處20-100萬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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