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發行與承銷


【知識點】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規定的處罰措施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情節比較嚴重的,還可以采取3 至12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2.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3.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4.向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配售股票,或向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配售的對象配售股票。
5.未按本辦法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6.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7.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8.未按照本辦法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9.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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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為幫助各位考生備考環球網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頻道小編整理發布《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發行與承銷供各位考生學習,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發行與承銷
第四十條規定,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2.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3.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信息。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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