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活動的禁止行為


【知識點】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禁止行為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2.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3.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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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為幫助各位考生備考環球網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頻道小編整理發布《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活動的禁止行為供各位考生學習,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活動的禁止行為
4.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5.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6.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7.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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