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三十九: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有關規定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筆記三十九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有關規定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有關規定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 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2)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3)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 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 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代違法行為的
(4) 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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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如下:“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這一界定有三層含義:
(1) 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范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范圍內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
(3) 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采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間人等其他形式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的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 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夸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 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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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聯系方式等客戶資料的保存方式。
(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
(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5)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代銷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1)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后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2)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后續處理機制。
(3)出現委托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4)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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