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于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0]178號
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2010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兩個暫行規定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上述兩個暫行規定,現就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根據選擇的證券投資顧問、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類別,做好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分類管理,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申請辦理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的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的人員,其申請從事的證券業務類別為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投資顧問);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的人員,其申請從事的證券業務類別為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析師)。
二、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在2011年1月1日前,為公司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現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集中辦理注冊登記。
證券公司應當將公司總部、證券營業部中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申請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將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人員,申請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申請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專門研究部門中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人員,申請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
同一人員不得同時申請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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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兩個暫行規定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上述兩個暫行規定,現就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通知如下,更多關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相關信息敬請關注環球網校。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
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為現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集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的注冊登記,應當向證券業協會報送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明復印件;
(二)申請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的人員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號、所在業務部門、工作地點等信息;
(三)申請注冊為證券分析師的人員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號、所在業務部門、工作地點等信息;
(四)公司證券投資顧問人員管理制度、證券分析師人員管理制度及人員分類情況說明;
(五)公司關于所提供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書;
(六)證券業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者證明文件。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證券業協會提交書面申請時,應當同步在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錄入有關人員的申請材料和相關信息。
四、2011年1月1日后,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可以依據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規、《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條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確的注冊登記程序及要求,為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新增人員,在證券業協會辦理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
五、證券投資顧問或者證券分析師變更崗位,不再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或者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辦理申請注銷有關人員的證券投資顧問或者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
證券投資顧問變更崗位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或者證券分析師變更崗位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所在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注銷有關人員的原注冊登記,并為該人員辦理新的注冊登記。有關人員變更注冊登記完成后,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范析員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證監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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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兩個暫行規定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上述兩個暫行規定,現就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通知如下,更多關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相關信息敬請關注環球網校。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
六、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離職,其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管理系統提交離職備案。證券業協會依據公司提交的該人員離職備案材料,辦理注銷該人員的證券投資顧問或者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
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其所報送的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嚴格把關,防止出現材料虛假、不實、重大遺漏等情形。
八、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離職或者變更崗位,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未及時辦理離職備案等相關手續的,證券業協會將采取談話提醒、責令整改、行業內通報批評等措施。
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報送材料存在虛假、不實、重大遺漏情形的,證券業協會將要求其撤回申請材料或者注銷相關人員注冊登記,并視情節對相關機構采取紀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十、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自律規范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及時在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人員處理情況信息,并及時向證券業協會提交注銷有關人員注冊登記的申請或者離職備案材料。
十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自律規范等規定的注冊登記相關制度的,證券業協會將視情節采取行業內通報批評、注銷相關人員注冊登記等措施,并將有關處理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
十二、證券業協會將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的注冊登記有關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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