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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章節重點中介機構

更新時間:2016-09-19 15:34:39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06收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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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章節重點:第二章第三節 中介機構

  一、證券公司的定義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1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代理發行公司股票。

  1986年,沈陽信托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柜臺交易業務。

  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國債柜臺交易正式啟動。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

  1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

  1998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臺。

  由于市場持續低迷和結構性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后的具體成果表現在:第一,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第二,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第四,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第五,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設立制度。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9家,證券公司資產的總規模和收入水平都邁上了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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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準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準人關,防范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準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后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并于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并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后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并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并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于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托,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并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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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柜臺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柜臺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托兩個環節。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系,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托關系。當投資者辦理了具體的委托手續,即投資者填寫了委托單或自助委托及證券公司受理了委托,兩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護和約束的委托關系。經紀業務中的委托單,性質上相當于委托合同,不僅具有委托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而且明確了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的代理業務。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及產品銷售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并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采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及理財規劃建議等。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并向客戶發布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采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并、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后者為余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應按規定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并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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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于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范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由于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征,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

  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或者設立子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都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不得為從事自營業務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擔保。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安全平穩運行的信息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資格;公司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與客戶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客戶的專用證券賬戶中封閉運行。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戶資產必須托管;專門賬戶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等。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并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范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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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類別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包括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機構。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的經驗。

  六、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

  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組織制作與證券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文件。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最近3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辦法》規定,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不得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處罰的,在規定禁入或者停止執業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辦法》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托,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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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管理

  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所謂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營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所謂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的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3)注冊會計師不少于80人,其中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35人。

  (4)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于300萬元。

  (5)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600萬元。

  (6)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600萬元。

  (7)持有不少于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上述第1項、第7項和第8項規定條件,并通過吸收合并具備前款第2~6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1年。

  (二)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的條件

  注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已取得證券許可證,或者符合《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條件并已提出申請。(2)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3)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1年以上。(4)不超過60周歲。(5)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執業活動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證券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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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

  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的地方派出機構負責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監督管理。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具備的條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信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從業資格具備的條件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后,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I)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4)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5)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6)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7)通過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為規范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

  (四)禁止性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因以上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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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管理

  (一)證券評級的對象

  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

  (1)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2)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3)上述前兩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二)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條件

  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產均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2)具有符合《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于3人。(3)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7)中國證監會基于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證監會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之日起20日內,將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并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本機構網站及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告。

  十、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管理

  (一)資產評估機構申請

  按照《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設立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并的,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20人。(4)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6)半數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于500萬元。(二)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不應存在的情形

  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3)在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應當建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責令其整改等措施;對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實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一定期限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的懲戒,同時記入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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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對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可理解為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業務。開展轉融通業務的目的是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

  (一)證券金融公司

  (1)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實收資本不少于60億元,股東應以貨幣出資。

  (2)職責。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為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監督;檢測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3)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包括:自有資金和證券;通過交易所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或依法籌資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二)業務規則

  (1)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轉融通的證券資金賬戶。證券金融公司應分別開立三個賬戶: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自己的)、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券商的)、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用于辦理有關的證券結算)。

  (2)適當性管理。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3)業務合同。轉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證券資金明細賬戶。簽訂合同后,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

  (5)保證金規定。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占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權益處理

  (1)擔保證券的記錄以及發行人權利的行使。轉融通公司對轉融通擔保賬戶內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事先征求證券公司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

  (2)投資收益的處分。獲得的收益應按約定向融出方支付與所融人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3)持券信息披露義務。擔保賬戶中的持券情況不用披露。

  (四)監督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各類資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報送制度。

  (2)風險控制指標。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賰糍Y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③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用途。除用于履行法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購置自用不動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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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和市場準入

  (一)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市場準入及退出機制

  為了加強市場準入的管理,對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為加強對證券服務機構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授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權和現場檢查權。同時,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可暫?;蛘叱蜂N其證券服務業務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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