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章節重點其他業務


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章節重點:第三章第七節 其他業務
第七節 其他業務
(一)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 合法合規原則
1. 集中管理原則
2. 獨立運行原則
3. 崗位分離原則
(二)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具備的條件
1. 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 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4.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 5. 6. 7.
8. 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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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號體系

證券交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受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或有重大違規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立信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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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的證券、保證金和擔保物的管理規定
可融資融券的標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其他證券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該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由標的證券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抵押
標的證券符合下列條件:
1.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3個月
2. 融資買入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市值不低于5億;融券標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市值不低于8億
3. 股東人數不少于4000人
(五)監管部門對轉融通業務的監督管理規定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個交易日公布轉融通信息:
1. 轉融資余額
2. 轉融券余額
3. 轉融通成交數據
4. 轉融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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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公司應該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
1. 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 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
3. 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 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l5%
證券金融公司資金用途:
1. 銀行存款
2. 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
3. 購置自用不動產
4.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六)代銷金融產品適當性原則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 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 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 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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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章節重點:第三章第七節 其他業務
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 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七)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
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八)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則
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市場,1. 應合理確定參與的數量和地域,2. 制定開展區域性市場業務方案,3. 建立健全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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