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健全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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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健全經紀業務
1.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愿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3.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1)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并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后續評估,并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3)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資產,并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4)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托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年。
(5)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6)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信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托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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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健全經紀業務
4.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1)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2)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托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差錯確認與調整等非常規性業務操作,應當事先審批,事后復核,審批及復核均應留痕。
(3)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4)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5.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1)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2)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控流程。
(3)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4)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5)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6)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并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7)第(4)~(6)項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產、有無接受客戶全權委托、有無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產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承諾收益、有無超范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有無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情況等。
6.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托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權限及參數;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營業部授予虛增虛減客戶資金、證券及賬戶,客戶間資金及證券轉移,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權限;證券營業部新建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7.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備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8.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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