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考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主要有以下10個方面:
(一)報告事故是政府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二)事故報告主體
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必須明確法定的事故報告主體(義務人)。事故報告主體不履行法定報告義務,將受到法律追究。《條例》明確的負有事故報告義務的主體主要有5種:
1.事故發生單位現場人員。
2.事故單位負責人。
3.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報告義務人。
(三)事故報告對象
發生事故后,作為不同的事故報告主體應當履行各自的報告義務。因此,向誰報告即事故報告的對象必須明確。《條例》規定的事故報告對象,有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行政機關兩類。
1.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對象。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包括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有關人民政府設有負責監管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的,事故發生單位除了向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外,還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報告。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報告對象。按照逐級報告的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后,其報告對象有兩個,一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二是本級人民政府。
(四)事故通知對象
為了便于組織事故調查和開展善后工作,《條例》除了規定事故報告主體之外,還規定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五)事故報告的程序
1.事故發生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條例》關于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程序和時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2.政府部門報告的程序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越級報告
(1)事故發生單位越級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越級報告。必要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4.事故續報、補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續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六)事故報告時限
為了提高事故報告速度,及時組織現場救援,《條例》對事故發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的時限分別作出了規定。
1.事故發生單位事故報告的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該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是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的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報告事故的時限,是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3.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定
《條例》關于事故報告的法定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超過法定時限且沒有正當理由報告事故情況的,為遲報事故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并有證據證明的除外。譬如,因通信中斷、交通阻斷或者其他自然原因致使事故信息等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其報告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七)事故應急救援
1.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性。
2.事故發生單位的應急救援。《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的應急救援。《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八)事故現場保護
1.事故現場的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2.現場物件的保護。有時為了便于搶險救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某些物件的狀態。
(九)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十)事故舉報
《條例》第十八條再次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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