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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更新時間:2014-04-09 09:05: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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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通過。

  立法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了解)

  (一)行政處罰的含義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二)行政處罰的特征

  1.行政處罰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也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對象,亦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的行政相對人,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受行政制裁的人。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實施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4.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主要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三)行政處罰的原則(了解)

  行政處罰的原則,即行政處罰遵循(多)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重點) 5項權利:

  1.陳述權;2.申辯權;3.復議權;4.訴訟權;5.索賠權。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重點)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的種類不限于上述6種,還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關閉等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可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部門規章設定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缎姓幜P法》授權國務院規定罰款的限額,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數量為3萬元以下。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上述規定,設定行政處罰。

  5.地方政府規章設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

  為了防止亂設行政處罰的現象,行政處罰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了解)

  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作出了4個方面的規定:

  1.法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的主要實施機關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

  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4.受委托組織的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五、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了解)

  (一)一般管轄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一般管轄就是人們常說的屬地管轄,我國絕大多數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管轄。

  (二)指定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三)移送管轄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移送管轄是解決相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的職責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在行政機關查處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之外,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四)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一種行為不得二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未成年人的適用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的適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5)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處罰時效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 (重點)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

  1.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法律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除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合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審查調查結果,酌情分別作出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在對較重的行政處罰實施前適用的一種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

  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

  1.如期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場收繳罰款

  依法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二是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3.事后收繳罰款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3項措施:一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是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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