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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全工程師《生產技術》講義:第九章一節

更新時間:2014-01-07 13:15: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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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安全工程師《生產技術》講義:第九章一節

  第九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

  第一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基礎知識

  危險化學品概念及類別劃分:

  1.危險化學品的概念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2.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劃分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 l3690--2009)將危險化學品分為3大類。第1大類含爆炸物等16類;第2大類,含急性毒性等10類;第3大類,含危害水生環境等7類。

  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險特性:

  1.燃燒性

  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中的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有機過氧化物等,在條件具備時均可能發生燃燒。

  2.爆炸性

  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危險化學品均可能由于其化學活性或易燃性引發爆炸事故。

  3.毒害性

  許多危險化學品可通過一種或多種途徑進入人體和動物體內,當其在人體累積到一定量時,便會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

  4.腐蝕性

  強酸、強堿等物質能對人體組織、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接觸人的皮膚、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時,會引起表皮組織壞死而造成灼傷。內部器官被灼傷后可引起炎癥,甚至會造成死亡。

  5.放射性

  放射性危險化學品通過放出的射線可阻礙和傷害人體細胞活動機能并導致細胞死亡。

  部分常見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內容及要求:

  (一)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國際上稱作化學品安全信息卡,簡稱CSDS(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或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是一份關于化學品燃爆、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應急處置、主要理化參數、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

  作為最基礎的技術文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主要用途是傳遞安全信息。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由化學品生產供應企業編印,在交付商品時提供給用戶;化學品的用戶在接收、使用化學品時,要認真閱讀技術說明書,了解和掌握化學品危險性,并根據使用的情形制訂安全操作規程,選用合適的防護器具,培訓作業人員。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從制作之日算起,每5年更新一次,要不斷補充信息資料,若發現新的危害性,在有關信息發布后的半年內,生產企業必須對技術說明書的內容進行修訂。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是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圖9―1是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樣例。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安全標簽應由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廠前粘貼、。掛拴、印刷。出廠后若要改換包裝,則由改換包裝單位重新粘貼、掛拴、印刷標簽。

  (2)安全標簽應粘貼、掛拴、印刷在危險化學品容器或包裝的明顯位置;粘貼、掛拴、印刷應牢固,以便在運輸、儲存期間不會脫落。

  (3)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或包裝,在經過處理并確認其危險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標簽,否則不能撕下相應的標簽。

  (4)當某種化學品有新的信息發現時,標簽應及時修訂、更改。在正常情況下,標簽的更新時間應與安全技術說明書相同,不得超過5年。

  危險化學品的燃燒爆炸類型和過程:

  1.燃燒爆炸分類

  危險化學品的燃燒按其要素構成的條件和瞬間發生的特點,可分為閃燃、著火和自燃3種類型。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可按爆炸反應物質分為簡單分解爆炸、復雜分解爆炸和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1)簡單分解爆炸。引起簡單分解的爆炸物,在爆炸時并不一定發生燃燒反應,其爆炸所需要的熱量是由爆炸物本身分解產生的。屬于這一類的有乙炔銀、疊氮鉛等,這類物質受輕微震動即可能引起爆炸,十分危險。此外,還有些可爆氣體在一定條件下,特別是在受壓情況下,能發生簡單分解爆炸。例如乙炔、環氧乙烷等在壓力下的分解爆炸。

  (2)復雜分解爆炸。這類可爆物的危險性較簡單分解爆炸物稍低。其爆炸時伴有燃燒現象,燃燒所需的氧由本身分解產生。例如梯恩梯、黑索金等。

  (3)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所有可燃性氣體、蒸氣、液體霧滴及粉塵與空氣(氧)的混合物發生的爆炸均屬此類。這類混合物的爆炸需要一定的條件,如混合物中可燃物濃度、含氧量及點火能量等。實際上,這類爆炸就是可燃物與助燃物按一定比例混合后遇點火源發生的帶有沖擊力的快速燃燒。

  2.燃燒爆炸過程

  (1)燃燒。除了一些熔點較高的無機固體外,可燃物質的燃燒一般是在氣相中進行的。由于可燃物質的狀態不同,其燃燒過程也不相同。

  相對于可燃固體和液體,可燃氣體最易燃燒,燃燒所需要的熱量只用于本身的氧化分解,并使其達到著火點。氣體在極短的時間內就能全部燃盡。

  液體在點火源作用下,先蒸發成蒸氣,而后氧化分解進行燃燒。

  固體燃燒一般有兩種情況:對于硫、磷等簡單物質,受熱時首先熔化,而后蒸發為蒸氣進行燃燒,無分解過程;對于復合物質,受熱時可能首先分解成其組成部分,生成氣態和液態產物,而后氣態產物和液態產物蒸氣著火燃燒。

  (2)分解爆炸性氣體爆炸。

  (3)粉塵爆炸。

  (4)蒸氣云爆炸

  化學品燃燒爆炸事故對人員和環境的危害:

  火災與爆炸都會造成生產設施的重大破壞和人員傷亡,但兩者的發展過程顯著不同。火災是在起火后火場逐漸蔓延擴大,隨著時間的延續,損失程度迅速增長,損失大約與時間的平方成比例,如火災時間延長一倍,損失可能增加4倍。爆炸則是猝不及防,往往僅在瞬間爆炸過程已經結束,并造成設備損壞、廠房倒塌、人員傷亡等損失。

  危險化學品的燃燒爆炸事故通常伴隨發熱、發光、壓力上升真空和電離等現象,具有很強的破壞作用,其與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和性質、燃燒爆炸時的條件以及位置等因素有關。主要破壞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高溫的破壞作用

  (二)爆炸的破壞作用

  (三)造成中毒和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控制和防護措施:

  (一)危險化學品中毒、污染事故預防控制措施

  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和保持衛生。

  (二)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從理論上講,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三點:

  1.防止燃燒、爆炸系統的形成

  (1)替代。

  (2)密閉。

  (3)惰性氣體保護。

  (4)通風置換。

  (5)安全監測及連鎖。

  2.消除點火源

  能引發事故的點火源有明火、高溫表面、沖擊、摩擦、自燃、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化學反應熱、光線照射等。具體的做法有:

  (1)控制明火和高溫表面。

  (2)防止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

  (3)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采用防爆電氣設備避免電氣火花。

  3.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

  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包括阻火裝置、防爆泄壓裝置及防火防爆分隔等。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運輸安全: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的情況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并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三)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技術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l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l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l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l7916--1999)等標準分別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

  求、儲量的限制以及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四)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l2463--2009)把危險貨物包裝分成3類:

  1.I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2.Ⅱ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3.Ⅲ類包裝:貨物具有的危險性小,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標準里還規定了這些包裝的基本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類型和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T l5098--1994)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

  (五)接觸和混合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增加。有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易燃燒,還有些接

  觸或}昆合易發生爆炸。還有些化學品在發生事故時,所使用的滅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l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l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l7916--1999)等標準的附錄中均附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之間的抵觸和不相容性,避免將禁忌物料混儲混運,以便保證儲運安全。

  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四章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作了專項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了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是申請: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是審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是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是登記注冊: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泄漏控制與銷毀處置技術:

  (一)泄漏處理及火災控制

  1.泄漏處理

  (1)泄漏源控制。

  (2)泄漏物處理。

  2.火災控制

  (1)滅火一般注意事項

  1)正確選擇滅火劑并充分發揮其效能。

  2)注意保護重點部位。

  3)防止復燃復爆。

  4)防止高溫危害。

  5)防止毒害危害。

  (2)幾種特殊化學品火災撲救注意事項

  1)撲救氣體類火災時,切忌盲目撲滅火焰,在沒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況下,必須保持穩定燃燒。否則,大量可燃氣體泄漏出來與空氣混合,遇點火源就會發生爆炸,造成嚴重后果。

  2)撲救爆炸物品火災時,切忌用沙土蓋壓,以免增強爆炸物品的爆炸威力;另外撲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災時,水流應采用吊射,避免強力水流直接沖擊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撲救遇濕易燃物品火災時,絕對禁止用水、泡沫、酸堿等濕性滅火劑撲救。

  4)撲救易燃液體火災時,比水輕又不溶于水的液體用直流水、霧狀水滅火往往無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輕泡沫撲救;水溶性液體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撲救。

  5)撲救毒害和腐蝕品的火災時,應盡量使用低壓水流或霧狀水,避免腐蝕品、毒害品濺出;遇酸類或堿類腐蝕品最好調制相應的中和劑稀釋中和。

  6)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火災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撲救,只要控制住燃燒范圍,逐步撲滅即可。

  (二)廢棄物銷毀

  1.固體廢棄物的處置

  (1)危險廢棄物。

  (2)工業固體廢棄物。

  2.爆炸性物品的銷毀

  凡確認不能使用的爆炸性物品,必須予以銷毀,在銷毀以前應報告當地公安部門,選擇適當的地點、時間及銷毀方法。一般可采用以下4種方法:爆炸法、燒毀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

  3.有機過氧化物廢棄物處理

  有機過氧化物是一種易燃、易爆品。

  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侵入途徑、危害、搶救及防護用品選用原則:

  (一)毒性危險化學品

  毒性危險化學品通過一定途徑進入人體,在體內積蓄到一定劑量后,就會表現出慢性中毒癥狀。所謂慢性中毒就是毒性危險化學品長時期、小劑量進入人體所引起的中毒;若在較短時間(一般為3~6個月)有較大劑量毒性危險化學品進入體內所引起的中毒稱為亞急性中毒;若毒性危險化學品一次或短時間內大量進入體內所引起的中毒稱為急性中毒。

  毒性危險化學品在體內的毒性與毒性危險化學品的化學結構、理化性質、生產環境、勞動強度、個體因素以及幾種毒性危險化學品的聯合作用有關。

  (二)腐蝕性危險化學品

  腐蝕性物品接觸人的皮膚、眼睛、肺部、食道等,會引起表皮細胞組織發生破壞作用而造成灼傷,而且被腐蝕性物品灼傷的傷口不易愈合。內部器官被灼傷時,嚴重的會引起炎癥,如肺炎,甚至會造成死亡。特別是接觸氫氟酸時,能發生劇痛,使組織壞死,如不及時治療,會導致嚴重后果。

  (三)放射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

  具有放射性的危險化學品能從原子核內部,自行不斷放出有穿透力、為人們肉眼不可見的射線(α射線、β射線、γ射線和中子流)。放射性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在于它的放射性。其放射性強度越大,危險性就越大。人體組織在受到射線照射時,能發生電離,如果人體受到過量射線的照射,就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傷。

  (四)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原則

  一般來講,在安全技術措施中,改善勞動條件,排除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一定條件下,如事故救援和搶修過程中,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就成為人身安全的主要手段。從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侵入途徑著眼,勞動防護用品應防止其由呼吸道、暴露部位、消化道等侵人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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