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一、安全標準化建設的意義
2004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提出了“強化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在重點行業和領域內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同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發了《關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 9006―2010,以下簡稱《基本規范》),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基本規范》是在總結近年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全面規范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標準。《基本規范》的發布實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基本規范》采用了國際通用的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現代安全管理模式,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機構、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方面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問題,能夠更好地引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二是有利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近年來,各地區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要求,結合本地區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在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加強了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基本規范》總結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共性特點,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了規范化定義,對各行業、各領域具有廣泛適用性,能夠促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各行業的普遍開展。三是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原則要求。《基本規范》是對這些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內容的具體化和系統化,并通過運行使之成為企業的生產行為規范,從而更好地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同時,《基本規范》要求企業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自主評定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也能增強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所謂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就是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創造人的安全環境,規范人的安全行為,使人――機――環境達到最佳統一,從而實現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目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核心是人――企業的每個員工。因此,它涉及的面很廣,既涉及到人的思想,又涉及到人的行為,還涉及到人所從事的環境,所管理的機械設備、物體材料等方面的內容。
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評分細則,對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二、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的重點內容
(一)確定目標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按照所轄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二)設置組織機構,確定相關崗位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安全生產投入保證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建立安全費用臺賬。
(四)法律法規的執行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生產經營單位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本單位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傳達給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五)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六)生產設備設施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施,建立臺帳。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后立即復原。
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拆除的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并嚴格按照規定組織實施。
(七)作業安全
1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起重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對于吊裝、爆破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2作業行為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實現人、機、環的和諧統一。
3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
在進行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4相關方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或簽訂專門的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變更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八)隱患排查和治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采取措施治理。
l排查前提及依據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2排查范圍與方法
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3隱患治理
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4預測預警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國家重大危險源有關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對構成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應及時登記建檔,并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十)職業健康
1職業健康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將檢測結果錄入職業健康檔案。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生產經營單位應采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3職業危害申報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監督。
(十一)應急救援
l應急機構和隊伍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本單位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2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應根據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4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事故救援
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十二)事故管理
l事故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接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2事故調查和處理
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十三)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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