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工程師《生產技術》講義: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


第四節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
一、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許可廠家的合格產品
國家對場(廠)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有嚴格的要求,實行許可生產制度。場(廠)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才能生產相應種類的場(廠)內機動車輛。場(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應附有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清單,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的型號和編號。
試制場(廠)內機動車輛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認可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提供用戶使用。
場(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其認可項目的維修保養、改造業務。
2.登記建檔
新增、大修、改造的場(廠)內機動車輛在正式使用前,首先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登記,經審查批準登記建檔、取得場(廠)內機動車輛牌照,方可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操作規程;場(廠)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4.技術檔案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車輛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車輛及人身事故記錄;車輛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5.作業人員
要求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6.定期檢驗制度
在用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取得資格的檢驗機構申請在用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
7.使用單位還應進行場(廠)內機動車輛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1)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場(廠)內機動車輛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發生重大車輛事故等的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2)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貨叉、制動器、鏟、斗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3)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作業。
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件
1.高壓膠管
2.貨叉
3.鏈條
4.轉向器
5.制動器
產生阻止車輛運動或運動趨勢的力的部件。分為行車制動器和停車制動器。
6.輪胎
7.安全閥
8.護頂架
9.其他
擋貨架,為防止貨物向后墜落而設置的框架。
貨物穩定器,壓住貨叉上的貨物,以防貨物倒塌、滑落的屬具。
(翻)料斗鎖定裝置,使料斗鎖定在運料位置的裝置。
前傾自鎖閥,當油泵停止工作或發生其他故障時,自動鎖閉門架傾斜油路的閥。
下降限速閥,控制下降速度的閥。
穩定支腿,裝卸作業時,為保證和增加車輛的穩定性而設置的輔助支腿。
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技術
1.作業前的準備
(1)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
(2)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天氣情況。
(3)對使用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和輔助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環境。
(4)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不得使用。
(6)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7)啟動前應進行重點檢查。燈光、喇叭、指示儀表等應齊全完整;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等應添加充足;各連接件不得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要求,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
(8)起步前,車旁及車下應無障礙物及人員。
2.典型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操作技術
(1)單斗挖掘機
1)單斗挖掘機的作業和行走場地應平整堅實,對松軟地面應墊以枕木或墊板,沼澤地區應先作路基處理,或更換濕地專用履帶板。
2)輪胎式挖掘機使用前應支好支腿并保持水平位置,支腿應置于作業面的方向,轉向驅動橋應置于作業面的后方。采用液壓懸掛裝置的挖掘機,應鎖住兩個懸掛液壓缸。履帶式挖掘機的驅動輪應置于作業面的后方。
3)平整作業場地時,不得用鏟斗進行橫掃或用鏟斗對地面進行夯實。
4)挖掘機正鏟作業時,除松散土壤外,其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不應超過機械本身性能規定。在拉鏟或反鏟作業時,履帶距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于1.0m,輪胎距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于1.5m。
5)作業時,挖掘機應保持水平位置,將行走機構制動。
6)在汽車未停穩或鏟斗需越過駕駛室而司機未離開前不得裝車。
7)作業中,當液壓缸伸縮將達到極限位時,應動作平穩,不得沖撞極限塊。
8)作業中,當發現挖掘力突然變化,應停機檢查,嚴禁在未查明原因前擅自調整分配閥壓力。
9)作業中不得打開壓力表開關,且不得將工況選擇閥的操縱手柄放在高速檔位置。
10)作業中,履帶式挖掘機作短距離行走時,主動輪應在后面,斗臂應在正前方與履帶平行,制動住回轉機構,鏟斗應離地面1m。
11)輪胎式挖掘機行駛前,應收回支腿并固定好,工作裝置應處于行駛方向的正前方,鏟斗應離地面1m。長距離行駛時,應采用固定銷將回轉平臺鎖定,并將回轉制動板踩下后鎖定。
12)履帶式挖掘機轉移工地應采用平板拖車裝運。短距離自行轉移時,應低速緩行,每行走500―1000m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2)叉車。
1)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質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范圍內。當物件質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后檢查機械的穩定性,確認無超載現象后,方可運送。
2)叉裝時,物件應靠近起落架,其重心應在起落架中間,確認無誤,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離地后,應將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駛。
4)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系,保證安全作業。
5)不得單叉作業和使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6)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應采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駛。
7)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倉庫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嚴禁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作業。
8)嚴禁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3)平板拖車
(4)自卸汽車
(5)靜作用壓路機
(6)振動壓路機
(7)輪胎式裝載機
(8)推土機
(9)蓄電池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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