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知識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產問題千頭萬緒,不僅有法律問題,還有經濟、技術和社會問題。法律的規范作用很強,但它不是萬能的,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只能將其中最重要、最緊迫和立法條件成熟的法律問題納入其調整范圍。安全生產問題錯綜復雜,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有四個問題影響最大、危害最嚴重,需要《安全生產法》來解決。
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首先應當肯定,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論機構如何改革,各級人民政府都有負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國家先后制定了幾十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須看到,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決定了生產安全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機構多次改革,新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交替,具有中國特色的、有權威的、高效率的、統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集中統一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還未形成。雖然從中央到大部分省級和部分市縣人民政府都建立了分級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但其規格、職能、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經費和監督執法手段各不相同,不同程度存在著規格較低、職能不一、隸屬關系復雜、人員緊缺、經費匱乏、監督執法手段乏力等問題。一些政府領導人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沒有真正從政治高度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穩定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事關黨、國家的政治威信和國家的國際形象,誤認為安全生產會阻礙經濟的發展,缺乏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不到位。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由于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主要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及其安全責任、安全機構設置、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現場作業安全保障、交叉作業和承包租賃場所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管理以及從業人員工傷社會保險等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方面的重要問題沒有基本的法律規范,許多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大量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差,管理混亂,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被及時有效地發現和消除,以致重大、特大事故頻繁發生,安全生產的管理與經濟的發展嚴重脫節,事故水平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非常大。
三是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作為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每年我國有十幾萬人死于各種傷亡事故,遠遠高于發達國家。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員
傷亡、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使從業人員及其親屬沒有安全感,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各級人民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如果連人民群眾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便無從談起,社會和諧也受到破壞。因此,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
四是安全生產問題嚴重制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很多地方和生產經營單位把發展經濟和提高經濟效益列為首要任務,對經濟發展所引發的安全生產問題重視不夠,不能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發展經濟的關系。一些生產經營單位,“要錢不要命”,為了賺錢不惜以犧牲從業人員生命和發生事故為代價,減少甚至不進行安全生產投入,以降低短期成本追求長期利潤。而一旦發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員死亡之外還會不同程度地造成經濟損失,其代價往往要等于或者高于安全生產投入成本,最終廠毀人亡,付出高昂的代價。據統計,近些年我國平均每天因安全事故死亡300余人,經濟損失約占 GDP的2%左右。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安全生產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這既是《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條文都是圍繞這個立法宗旨確定的。要全面、準確地領會和實現《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應當把握下列5點:
第一,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發展的指導思想。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及其各有關部門負責人都應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認真學習并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重視安全生產,抓緊安全生產,抓好安全生產,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要生產必須安全,以防止和減少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減少人員傷亡,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社會組織、公民也應當把安全生產作為人人關心的大事,關注安全,關愛生命,協助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營造一個全社會重視安全生產的氛圍。
第二,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為了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安全生產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職責、措施、處罰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賦予其很大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權力,同時也明確了很嚴格的法律責任,充分體現了有權必須負責、權責一致和權責追究的原則,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了依法監管、依法處罰的要求。要完成繁重而莊嚴的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牢固樹立法制觀念,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忠于職守,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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