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內容精講(38)
更新時間:2013-10-08 16: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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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
五、職業病防治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對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
(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給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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