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第二講(6)
2013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第二講(6)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對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單位進行檢查,發現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通知違規單位予以糾正。
(3) 對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單位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次質或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安全質量不附合要求的,可以報告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相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設備的制造和使用。
(4)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護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5)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來源:考試大
(6)有權參加或進行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是指代表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內執行安全監察任務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在其獲批準的專業監察范圍和法定的區域或場所內,履行下列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對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通知違規單位予以糾正。
(3)對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活動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資質或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安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報告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相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設備的制造和使用。
(4)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護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5)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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