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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精講4

更新時間:2013-03-11 14:33: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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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精選講義:《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第四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二)《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安全生產法》是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普遍適用的基本法律。

  1.空間的適用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海域和領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3.排除適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一、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安全生產法》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應當負有的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六項基本職責。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

  (一)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法律對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組織職工參加管理和監督,履行維權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重視工會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會參與管理,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三)工會參加安全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賦予工會在參加安全管理和監督時享有多項權利:一是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二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三是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做出處理。四是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包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二)有關部門及其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的有關部門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負責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包括國務院負責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專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一)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性質及特征

  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屬于第三產業中的服務業。它產生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是指由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受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政府部門的委托,依法有償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監測、檢驗和咨詢服務等專門業務的技術服務活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具有以下特征:

  (1)獨立性。

  (2)服務性。

  (3)客觀性。

  (4)有償性。

  (5)專業性。

  (二)安全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

  1.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范圍和主要業務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范圍和主要業務包括:礦山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安全設備、特種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工藝、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和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

  (1)依法從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工作受法律保護,具有不受侵犯和干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干預、剝奪、阻礙其合法活動的權利;

  (2)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的規定,從事授權范圍內的有關安全生產業務;

  (3)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聘請,按照委托和約定的有關事項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4)有權拒絕從事非法或者服務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務報酬和費用的權利。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義務

  (1)具備法定條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中介服務資質;

  (2)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領域和業務范圍內,按照執業準則,從事合法的、真實的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欺詐和虛假的服務;

  (3)嚴格按照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或者約定,完成所承擔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事項;

  (4)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的檢查監督;

  (5)合理地確定服務報酬和收費標準,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責任

  (1)對其承擔的服務工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2)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事故責任主體

  事故責任主體是指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

  (三)法律責任追究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通常以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方式來實施。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九、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十一、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十二、安全生產獎勵

  《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獎勵的形式主要包括3種,可以單獨采用或者同時采用:一是給予榮譽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二是物質獎勵,頒發獎金或者獎給實物;三是晉升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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