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考點-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二十、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標準的,不準提供。二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十一、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二十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二十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除了將“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列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外,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有的職責單獨做出了規定: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二是必須堅守崗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二十四、工傷保險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1)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
(2)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
(3)民事賠償是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
(4)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不可替代。
小結:本講主要內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保障方面的相關規定。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安全設施、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以及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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