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典型案例(13)


案例十三$lesson$
• 化工廠將危險物品倉庫與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案
【案情】
• 某市化工廠新錄用了一批工人,但廠里目前暫時沒有住宿用房。有人提出,可以先到外面去租用住房。廠長認為,到外面租房成本太高。廠里一座倉庫的二層還鬧著,可以先住到那里。副廠長說,倉庫存放的三硝基苯是一種爆炸性物質,工人住那里不太安全。廠長說,沒事,告訴大家注意點就行了。由于廠長說話,其他人不好堅持,這批新錄用的工人就住進了倉庫的二層。一天晚上,倉庫突然發生爆炸并倒塌,造成30多名工人死亡,10多人重傷。
【評析】
•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始終把員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員工宿舍安排在儲存危險物品的倉庫內,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也是安全生產的一個極大隱患。《安全生產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 《消防法》第七條也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已經設置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本案中,化工廠廠長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有全面責任,本應以對員工生命高度負責的精神,妥善解決新錄用工人的住宿問題,但該廠長卻為了一點經濟利益,置幾十名員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他們安排在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居住,使本不應當犧牲的員工無謂地被奪去寶貴的生命。該化工廠廠長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為這起事故承擔責任。
• 同時,作為員工也應當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法律意識,對自己的生命負責,遇有生產經營單位將員工宿舍與危險物品倉庫設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應當理直氣壯地提出異議,予以抵制。這也是從這次血的事故中得出的教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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