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輔導(5)


法律責任$lesson$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稐l例》重點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三類十種違法行為作出了界定,第一類有第三十五條列舉的三種違法行為;第二類有第三十六條列舉的六種違法行為;第三類有第三十七條列舉的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
事故發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第三十六條列舉的六種違法行為之一的,也要追究責任。
(3)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稐l例》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三類八種違法行為也作出了界定,第一類有第三十九條列舉的四種違法行為;第二類有第四十一條列舉的事故調查人員的三種違法行為;第三類有第四十二條列舉的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違法行為。
(4)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對因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設定?!稐l例》對負有行政責任的事故責任者,設定了資格罰、財產罰和治安管理處罰三種行政處罰,旨在強化安全準入監管和加大事故違法“成本”。
(1)資格罰。這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停止、吊銷、撤銷行政責任主體從事相關活動的許可、資格的行政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和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資格罰,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這不僅是指依照某個或者幾個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凡是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資格罰的規定的,都可以實施處罰。
(2)財產罰。這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處以行政責任主體繳納一定數額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條例》規定實施財產罰的企業主體,不以其所有制不同而有所區分。凡是依法應當給予財產罰的,不論事故發生單位的所有制和管理體制有何不同,都要對該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處以罰款。
(3)治安管理處罰。為了配合事故報告、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和社會公共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實施六種違法行為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行政處罰的實施。鑒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財產罰、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的規定不盡相同,為了與其銜接,《條例》在行政處罰實施問題上,既對實施財產罰作出了一般規定,又對某些特殊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
(1)關于財產罰的一般規定。《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敝劣谟赡囊患壈踩a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應當依照《條例》的上位法《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作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對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
(2)關于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的特別規定。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款規定僅限于國家法即法律、行政法規對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此另有規定或者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體而言,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超出《條例》規定的,可以依法作出資格罰、財產罰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處以罰款的幅度與《條例》規定不同的,可以依照特別法規定的幅度處以罰款;對行政執法主體另有規定的,應由特別法授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2)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稐l例》重點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三類十種違法行為作出了界定,第一類有第三十五條列舉的三種違法行為;第二類有第三十六條列舉的六種違法行為;第三類有第三十七條列舉的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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