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輔導(12)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lesson$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歷了六次更改。
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事處罰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實施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二是實施違法的行為。三是實施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四是實施的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
3.刑罰
刑罰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制處分。
4.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亦稱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個:
一是犯罪客體,即被侵害的、為刑事法律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
二是犯罪主體,即由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犯罪的客觀要件,即刑事法律規定為危害社會因而應受懲罰的行為和以行為為中心的其他客觀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犯罪后果與犯罪客觀要件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四是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指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過失。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4個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犯罪。
5.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四、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犯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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