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考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
更新時間:2011-12-13 14: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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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都明確規定了事故報告責任,下列人員和單位負有報告事故的責任: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lesson$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單位負責人既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任,又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責任,最P事故報告是兩條線,實行雙報告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既有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的責任,又有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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